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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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24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3年12月9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