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924號上訴人乙○○
弄41號甲○○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以上上訴人與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訴字第192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6,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