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 李世曉 即清溪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94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1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玉如┌─────────────────────────────────────┐│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2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龍之邦A區│台灣土地銀行│93年8月16日│54,000元│0000000││││公寓大廈管│股份有限公司│││││││理委員會林│華江分行│││││││文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