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99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寶麗金 住辦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99年10月7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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