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4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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