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81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