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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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880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丁○○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丙○○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乙○○等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㈠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㈠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㈡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明文規
定。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
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規定,記載㈠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㈡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致原告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聲明不明,難為
審理,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胡明怡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99 年度 重簡 字第 880 號裁定(99.09.0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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