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港交簡字第30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因案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
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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