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5年重上更(一)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8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5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抗告人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1年2月8日對本院同年1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本院於101年4月12日以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抗告,自有未洽。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滕允潔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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