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654號上訴人 李茂輝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藍弘仁 律師被上訴人 洪義鈞 (原名 洪炳輝 、 洪秉鈞 )
郭有禮 被上訴人澎湖縣望安鄉法定代理人 林澤民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