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4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322號
原   告  侯金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瑞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
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34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5號),嗣因原告具狀撤
回刑事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34號為公訴不受理之
諭知,並依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應依上開規定繳
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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