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335號

原告 張菽茹

被告 張淞富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曾子興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子興律師(法扶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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