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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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6號抗告人 賴志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徐珊珊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而抗告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前揭規定於抗告程序亦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徐珊珊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7月23日所為駁回其提起上訴之裁定,因而提出抗告。茲該裁定業於107年8月6日送達予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又抗告人係於該裁定送達後逾10日之107年12月5日始提出本件抗告,業經核閱民事抗告狀自明。揆上說明,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王碩禧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