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筱雯
相 對 人  陳銘建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轉讓事件,經本院以101年
度投簡字第256號、102年度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確定,
關於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第一審裁判費已由相對人繳納負擔外
,相對人另應負擔之第二審上訴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830
元,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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