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孫國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孝男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伍拾叁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