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061號
原   告 喜來登名揚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柏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美美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2
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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