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79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林純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欄中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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