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20號
原   告  蔡有三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74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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