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79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訴訟代理人 丘文聰
被 告 謝素玉
訴訟代理人 邱冠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30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