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3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明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温士億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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