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49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室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伍元,及其中陸萬參仟參佰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暨按月計付貳仟元之違約金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