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9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59,66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6,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84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