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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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747號債權人 葉沛諄 債務人 吳雅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雅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之依據(依公證契約第三條,生活費之給付至長子及次子服役日止,依所附戶籍謄本所示,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應已屆服役日)。
二、若有請求之依據,請提供請求金額新臺幣肆拾萬元之計算式,併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為每月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其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計算,各月分別到期併計息,或於全部總金額到期之日計息)。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