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8月確定,兩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8年6月1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月31日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