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9年度執字第11827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通知受刑人、具保人送達證書回證、保證金收據影本,又被告未依期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接受執行,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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