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16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除字第 16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76號聲 請 人 胡中皇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76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99年11月9日 │640,500元 │TT0000000 ││ │ │京東路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