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49號聲請人 曾昭然 代理人 曾奐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5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3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2│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