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82號聲請人正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施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1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99年12月31日│583,953元│AB0000000│││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