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91號原告辛○○被告庚○○
己○○戊○○丁○○丙○○甲○○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1,84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4,000元×土地面積44.76㎡=1,521,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