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煜瀅 被告 李登發 被告 黃美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89,450元,應繳裁判費51,3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89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