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黃羅金月 上列原告對被告 黃佺盛 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