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盧傳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