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莊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384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0,35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