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 陳樂綺 被告 徐承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6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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