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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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周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 律師被告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徐玉平 被告 楊燦津
黃佩穎 梁竹君 何裕群 陳淑華 李芷涵 呂境勝 游皇珠 鄭慶茂 邱元青 林珠英 呂秋鶯 潘思強 李宗鴻 唐國棟 葉雅婷 陳任秋月 馬嘉昌 李富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經查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訴訟,涉及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文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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