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
之2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⒉97年及98年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已提出部分毋庸再補。
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 朱憲明 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
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身份證資料影本。⒋請說明受扶養人與聲請人戶籍地不同之原因,及與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扶養分擔方式。
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
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⒎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⒏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⒐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1311、1311-1、1311-2
、1311-3、1312、1312-2地號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街○○○○號之3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並陳報不動產交易價值及其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漏未簽章,請提出與委任狀簽章相符之有聲請人簽章聲請狀及保全聲請狀。
⒒請陳明是否於更生程序中訂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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