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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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1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呂翊丞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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