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健輝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9,0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
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新北市○○區○○○段○○○○○○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
幣(下同)950元×被告地上物面積20平方公尺=19,000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