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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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豐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楊有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3年3月5日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有勝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扣案之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強力膠空盒壹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3年2月27日下午11時40分。
㈡地點:臺中市○○區○○里○○路汝鎏公園內。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當場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豐原局大雅派出所警員製
作之職務報告書、扣押物目錄表各1件、現場照片2幀附卷可
稽。
㈢另有扣案之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及強力膠空盒各1個可資佐
證。
三、核被移送人楊有勝前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款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
扣案之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及強力膠空盒各1個,均係供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應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惠鈴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