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黃春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健輝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萬7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
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新北市○○區○○○段○○○○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3,000元×被告建物面積(1平方公尺+5平方公尺+6平
方公尺)+新北市○○區○○○段○○○○○○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
公尺950元×被告建物面積(15平方公尺+11平方公尺+26平方公
尺+123平方公尺+64平方公尺+187平方公尺)=440,700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