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執行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少連訴字第38號判決「甲○○連續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不得逾叁年。」,其不服上訴,先後經本院以94年度少連上訴字第57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52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
4月7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74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7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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