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前段之記載「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柒拾陸元部分...」,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伍萬零壹佰柒拾陸元部分...」;及於事實及理由欄五(二)2⑲後段之記載「...⑫廚房打牆、廚房牆壁水泥修補金額1,800元...」,應更正為「...⑫廚房打牆、廚房牆壁水泥修補金額18,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怡伸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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