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68號聲請人乙○○臺北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丁○○等加重誹謗案件(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76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然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3條規定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倘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1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乙○○以被告丁○○、甲○○、丙○○共同加重毀謗其名譽,提出告訴後,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0508號、95年度偵字第10841號、96年度偵字第6136號提起公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494號判決被告等3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繫屬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766號審理中。是聲請人乙○○僅係上開案件之告訴人,實非訴訟法上之當事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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