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66號聲請人雅特密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賴秀蘭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雅特密絲企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99年7月2日│10,000元│KA0000000│││司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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