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40號上訴人 尚承 工程行即 楊漢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48,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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