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司簡調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簡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田靖玉
代 理 人 林福容 律師
相 對 人 李昕
代 理 人 李岳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之戶籍地位於新北市,有相對人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聲請人即原告係主張相對
人於民國106年8月8日與聲請人之配偶在蘭嶼民宿房間內
為通姦行為,侵害聲請人之配偶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侵權行為地係在臺東縣蘭嶼鄉。茲因本件不論以侵權行
為所在地或依相對人之住所地觀之,本院均無管轄權,爰依
首揭規定,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
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