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中交簡字第14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日期轉換■97年度中交簡字第1436號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列舉式■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日期轉換■97年度中交簡字第143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得(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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