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淙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64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王淙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王淙淇前於民國10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投交簡字第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10
2年4月21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㈡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2年10月20日17時許,在南投縣(下
不引縣○○○鎮○○路明善寺後方之土地公廟前,飲用酒類後,仍於酒後無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鎮○○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駛,嗣於同日20時46分許,行○○○鎮○○路28之2號(檢察官起訴書就此誤載○○○鎮○○路○段○○○號應予更正)前時,不慎與亦沿竹山路由南往北順向行駛、由 吳霆逸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對撞,並造成吳霆逸所騎乘之上揭重型機車受有車前頭輪弧、前葉子板、大燈、方向燈全部破裂毀損,後照鏡均彎曲變形,煞車把車彎曲變形等損害。嗣經警據報至現場處理,並於同日21時17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1.09毫克,而查悉上情。
㈢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王淙淇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之自白。
㈡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1紙、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份、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1紙、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8頁至第14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見警卷第17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2紙(見警卷第19頁至第20頁)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6張(見警卷第21頁至第23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王淙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㈡被告曾受犯罪事實㈠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⑴除有如上述構成累犯之公共危險案件前科
紀錄外,另於96年間,亦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投交簡字第38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為佐,顯見其對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將造成之危險及所因此應負之刑責應知之甚詳,竟仍不知悔改,漠視其他用路人之人身及財產法益於不顧,猶於上述時地在酒後測得吐氣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1.09毫克之嚴重酒醉程度下,無駕駛執照仍騎乘重型機車之動力交通工具上路,置其餘用路人之安危於不顧,實應嚴予苛責;⑵並致被害人吳霆逸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受有如前所述之損害,且尚未予以賠償;⑶兼衡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⑷暨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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