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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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告 丁金隆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
陳智勇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4日內具狀陳報退休金新臺幣330萬8,368元係於何時給付原告?如該退休金附加自受領時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原告聲明第二項抵銷,原告得請求之薪資數額為何?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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