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6號聲請人 鄭卉君 相對人安提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定豐 上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 林瑞珍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吳定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鄧思辰